单身女子李女士与已婚的张某发生了婚外恋。
2004年8月,李女士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李女士随即进行了手术,张某表示会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并在李女士的住院记录上写下了保证承诺,李女士出院之后,张某拒绝履行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宫外孕的结果虽然由双方性行为造成,但结合宫外孕的发生比例,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故意或过失)。本着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被告张某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