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 财产分割 -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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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6日

  一、夫妻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既然为法律明文所规定,自然受法律保护,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就意味者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能够产生两个方面的约束力:第一、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的归属,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财产约定,侵犯对方的财产权利,否则就违反了协议的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是对第三方的约束力。在第三方知道约定存在的情况下,只能要求以背负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要求以未背负债务的另外一方所有的财产偿还。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由于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没有进行公示,第三人并不知道财产约定的存在,在这种情况,就不能简单的要求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夫妻一方如果要主张;第三人是在明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故意要求以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偿还债务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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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一般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之间就部分或个别财产的处分所达成的协议。这是夫妻在财产制外就夫妻之间有关具体财产的处分或管理所作出的约定,不是调整婚姻期间财产关系的制度性约定,不具有财产制性质,不适用财产制效力的规定。一般夫妻财产协议的种类很多,诸如夫妻之间在婚内就部分或个别财产的处分协议;准备离婚时所达成的;准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之间的买卖协议、互换协议、赔偿协议以及其它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协议等。一般夫妻财产协议与财产制协议的主要区别是:

  1、;财产制;约定的标的是财产制度,一般夫妻财产协议的标的是具体物或行为。

  2、;财产制;约定调整的是夫妻财产法律关系,其范围和效力及于夫妻全部财产;而一般夫妻财产协议是对个别财产的约定,其约定效力仅及于该约定标的物。

  3、;财产制;约定目的在于明确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夫妻管理和处分财产提供操作规则;而一般夫妻财产协议目的在于处分个别财产或者明确某项具体财产的权利义务。

  4、;财产制;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当事人选择何种财产制,其内容都是法定的,当事人只有选择适用财产制的自由,但不得依个人意志创设财产制内容。而一般夫妻财产协议,则完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订立或创设。

  5、财产制协议具有公示性,一般协议具有私密性。国外的财产制协议需要在结婚登记时进行登记公示,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完全实现登记公示制度,但由于法定财产制是明确和公开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约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第三人不知道的,仍然是按照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推定。因而,我国财产制协议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而一般财产协议完全是当事人私下订立的协议。

  由于一般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具有私密性,内容不具有法定,完全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订立的财产协议,其协议是否有效或合法,需要根据具体协议判断确定。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财产协议完全是当事人自由安排或订立的,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范围,婚姻法对其不加规范,不予调整。因而,一般夫妻财产协议只能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如果合法有效,仅具有债权效力,合同相对权利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协议,但不具有物权效力。

  三、婚内财产物权取得或变动方式

  1、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其婚内财产物权取得或变动方式如下:

  第一,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内的物权取得和变动。凡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内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外,无论是夫妻共同取得还是一方取得,也无论是劳动取得还是无偿取得,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不动产或动产,均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即不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当然产生夫妻共有效力。

  第二,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外的物权取得和变动。对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调整范围以外的财产,若要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则需要履行转让合同,并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才能取得物权或产生物权效力。如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其赠与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只有赠与财产依法登记或交付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范围效力不及于个人婚前财产,无法通过;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调整,需要独立的物权变动方式才能完成物权变动。

  2、适用;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凡适用;一般共同财产制;的,无论是一方取得还是共同取得,无论是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也无论是不动产或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不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因为该财产制的效力及于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的全部财产。如夫妻双方各自婚前不动产房屋,即使婚后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夫妻没有进行共有物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适用;限定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限定共同财定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或婚后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中的;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就是;限定共同财定产制;约定。适用;限定共同财产制;的,凡约定夫妻共同所有范围内的财产,无论是一方取得还是共同取得,无论是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也无论是不动产或动产,均可根据夫妻财产制约定直接产生共有的物权效力,不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但该财产制效力范围不及的财产,在夫妻中转移,则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假如某夫妻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中这样约定:;婚后劳动所得为共有财产;非劳动所得和各自婚前财产均为各自所有;。很明显,该限定共同财产制将共有部分仅限定在;婚后劳动所得;范围。那么,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又约定将一方婚后无偿所有的受赠房屋,转移给另一方所有,则需要根据物权法规定进行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因为该限定共同财产制的范围效力不及该房屋转让,即该房屋无法根据该限定财产制约定直接将其转化为另一方所有,需要另行依照法律方式转让。

  4、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所谓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则没有共有财产,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夫妻之间相互转让各自的财产,均应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才能取得物权。如夫妻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股票转移归另一方所有,则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因为分别财产制,不具有将一方财产转移到另一方的物权效力,必须根据一般物权变动方式才能取得他方物权。

  整理的关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私人间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还需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也属于无效。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