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 - 离婚赔偿 -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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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5月30日

  很少有和平离婚的婚姻,大多数夫妻离婚都存在有过错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有法定过错行为的话,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带着这些疑问,接下来由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

  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深圳离婚律师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